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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批採購之採購金額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分批採購之採購金額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議會辦公大樓及會館大樓之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如有分批按月招商辦理之必要,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以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總金額二百七十萬元核計採購金額,按公告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說明:復 貴議會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嘉議十四總字第○八四五號函。正本:嘉義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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