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府勞關字第一四九七六五號函。二、 貴府如係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之經費補助南台科技大學辦理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之規定。該校辦理「汽車修護班」等四種班別訓練,其中講師鐘點費如係由該校人員擔任講師,非屬本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採購」;,該校依各班別需要分別辦理採購,非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個別採購案件之補助金額未達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該採購案即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