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辦理各類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辦理各類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辦理各類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電材字第八八O八-一五OO號函。二、「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及「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作業執行室」﹙以下簡稱「作業執行室」﹚均屬機關任務編組性質,其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 前項採購如係以 貴公司名義辦理,其監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如係以「作業執行室」名義辦理,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經﹙八八﹚國二字第八八五三九六九四號函說明一,經濟部係「作業執行室」於本法上之上級機關。至 貴公司列支「作業執行室」所需各項經費,係依「作業執行室任務編組及實施要點」規定辦理,非補助性質, 貴公司對於以「作業執行室」名義辦理之採購,無本法第四條之適用。正本:台灣電力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