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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發包施工之工程契約,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發包施工之工程契約,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發包施工之工程契約,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九日八八府工宅字第一六九一九三號函。二、 依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四一○號函各機關之「機關辦理採購跨越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一覽表」(詳附件一),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本法)實施前決標,本法實施後尚在履約之工程,其材料設備申請使用「同等品」之時機及認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又內政部已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以台八八內營字第八八○六五四三號函停止適用其有關同等品使用時機之兩函釋(詳附件二)。三、 另如標註「三家廠牌或同等品」字樣是否適法乙節,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者為限。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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