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港灣工程中水泥材料若規定採用卜特蘭二型水泥或卜特蘭高爐水泥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形?
要旨
港灣工程中水泥材料若規定採用卜特蘭二型水泥或卜特蘭高爐水泥是否有限制競爭之情形?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馬公第一、第二漁港娛樂漁港工程」招標,其港灣工程中水泥材料規定採用卜特蘭二型水泥或卜特蘭高爐水泥乙節,倘係考量實際需要而依其功能效益必須如此訂定,則尚難謂有限制競爭之情形。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八澎府建管字第四九二六七號函。二、本案招標文件若未限定投標廠商及水泥供應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應不致於發生因 貴府行為所致之不當限制競爭情事。惟如有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