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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指派之主驗人宜為機關人員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指派之主驗人宜為機關人員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所指派之主驗人宜為機關 人員。如有聘請專家學者參與之需要,可聘彼等擔任協驗人員,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科字第八八三三四三八四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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