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施予拒絕往來處置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 優原則,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原拒絕往來處置,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88)環字第○○二一號函。正本:環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