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提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五七九O號函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高市社局秘字第一九O二六號函。二、「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各機關對政府採購法意見彙整表」項次四、五、七、九、十等五項建議釋示內容說明如附件,另項次一、二、三、六、八等五項,本會另函答復。正本:內政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以上均含附件)註:1.依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9款增列社會福利服務。3.108年11月2日本會工程企字第1080100999號令,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80019343A號令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