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事業委託經營管理,其是否適用或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事業委託經營管理,其是否適用或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縣水里鄉公所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事業委託經營管理,其是否適用或得參照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投府民業字第八八一二二七九八號函。二、 本案有關 貴縣水里鄉公所辦理公共造產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可依停車場法或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三、 來函說明三,茲依相關情形分述如次:(一) 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範圍。(二) 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則屬勞務採購,應依本法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三)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南投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