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
要旨
有關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中涉及智慧財產權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書函。二、 前揭範本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係由機關視其實際需要,就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或財產權等權利之歸屬或讓與,與受委任勞務者事先約定。其項目之勾選,如選取「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即無再選取其他項目之必要。而如來函所述,契約上如規定「廠商放棄行使人格權」、「機關享有著作之財產權」及「其他(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等項目,則相對於投標須知中所規定之機關「取得部分權利(由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及「取得授權(由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等二項。正本:吳曉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