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縣政府請釋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及工程管理費之預算編列,適用法規疑義
要旨
台中縣政府請釋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及工程管理費之預算編列,適用法規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請釋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及工程管理費之預算編列,適用法規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二二四八二八號函。二、 貴府辦理公有建築物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標準編列預算;另工程管理費之編列於「台灣省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未修訂或廢止適用前,仍得依該要點辦理。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