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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

內容

主旨:貴會函詢政府機關採購駐警保全業務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收付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中市保全仁字第○六七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係指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辦理勞務採購時,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惟機關倘認為需要並收取上述款項,仍符合本法之規定。正本:台中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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