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退輔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法八八保字第○○○八五五號函。二、 經查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係屬公營事業, 貴部尿液採集事務勞務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擇適合者辦理,並得視需要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三、 至可否與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續約乙節,倘原委託案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其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屬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辦理。目前執行中之合約可先續約至新合約依前述規定簽約銜接時為止,並請儘速辦理新合約。四、 至有關契約期間是否配合會計年度修改乙節,屬 貴部權責,本會無意見。正本:法務部97年1月7日註記:本釋例係針對政府採購法88年5月27日施行前與施行後當時相關採購案間接續情形,本法已施行多年,請勿援用,以免不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