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要旨
機關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 貴公司如允許廠商將原投標文件保留於 貴公司以備重行招標時作為下次投標文件之用,亦應規定該等廠商須提出書面文件確認之,並延長投標文件及押標金之 有效期,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機總工字第○一二九二號函。正本: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