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水量計乙批,因招標文件對於材質、避雷器數量及傳訊距離等前後規定不一,致生招標疑義一案
要旨
採購水量計乙批,因招標文件對於材質、避雷器數量及傳訊距離等前後規定不一,致生招標疑義一案
內容
主旨:貴公司採購水量計乙批,因招標文件對於材質、避雷器數量及傳訊距離等前後規定不一,致生招標疑義一案,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予決標,修正招標文件後重行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台水料字第二四五一八號函。二、 另 貴公司招標文件中之原「省頒投標須知」部分條文規定經查與現行政府採購法相牴觸,建請一併檢討修正,俾免重行招標時又衍生不必要之爭議。正本: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