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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桃園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理髮、燙髮及餐廳經營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桃園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理髮、燙髮及餐廳經營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社辦理理髮、燙髮及餐廳經營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社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桃府員合社字第○一三號函。二、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其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惟如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如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三、另縣政府提供房舍及設備供 貴社經營使用,非本法規範範圍,縣政府應依財產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正本:桃園縣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副本:桃園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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