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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鎮公所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招租」程序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鎮公所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招租」程序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縣埔里鎮公所辦理公共造產事業「仁愛停車場」委託經營,公開招標「招租」程序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投府民業字第一一二○一六號函。二、 查本案招標、決標時間均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實施之前,其決標是否有效,宜由 貴府依相關法規認定。惟就來函所述情形,建議援用當時有效之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認定。三、 未來類此核准民間投資經營停車場案件,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停車場法」之規定甄選民間投資經營,得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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