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澎湖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計畫補助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澎湖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計畫補助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函轉澎湖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工作計畫補助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社字第八八二七○一○號函。二、 依 貴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規定,指定或委託社會福利機構、團體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並予以補助,其經費係補助費,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另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三、 有關辦理居家服務之服務人員續約是否適用本法疑義,如係依人事法規辦理者,不適用本法;如非依人事法規辦理,則屬本法規範之勞務僱傭,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前揭僱傭如係洽各受雇者分別為之,得依個別受雇者之一年費用總額認定是否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倘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可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四、 另有關承辦老人營養餐食服務於合約屆滿是否得逕洽廠商續約乙案,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訂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招標方式同前揭說明三末段。正本:內政部副本:澎湖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