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經(八八)總字第八八二九一二二三號函。二、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之不同處為,第四款係指與原有採購因具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第七款係指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兩款之適用情形顯有不同。三、上開兩款於工程、財物、勞務皆一體適用。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