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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北市府所定「台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北市府所定「台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所定「台北市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要點」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北市社六字第八八二三九五八七○○號函。二、貴局辦理市有社會福利設施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福利服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三、首揭要點不妥之處,舉例如下:1.要點第二點將開放申請之對象限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2.要點第五點第一款限定事務所設立地點與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有違。3.要點第六點公告方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4.要點第十一點限制申請保證金之範圍與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5.要點第十二點所稱甄選小組及評分基準之決定與本法第九十四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不符。6.要點第十六點第二項續約條款,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且採購金額應以九年之總和計算之。五、除上述說明外,請 貴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自行檢討或依行政程序報請 貴府法規委員會協助檢討。正本: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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