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內政部補助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依內政部補助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補助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八八府社助字第一九八九九九號函。二、 貴府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托育及養護之補助,並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與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簽訂合約,並予以補助,其經費係為補助費,故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另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