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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中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規劃宣傳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台中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規劃宣傳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規劃宣傳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八八府建工字第一七○一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所稱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係指採購程序之代辦,不含實質之規劃及宣傳作業,其委託屬勞務採購。三、 首揭規劃宣傳案之預算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招標方式辦理勞務之委任。四、 關於監督受委託之法人或團體之權責及範圍,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正本:台中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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