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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採購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規格擬採列FDA標準」釋疑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採購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規格擬採列FDA標準」釋疑

內容

主旨:貴院採購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規格擬採列FDA標準乙節,如為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U.S.Food and Drug ministration)所訂定者,尚非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投醫總字第二九九二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依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前揭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並非國際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三、 前揭氧化乙烯氣體消毒鍋設備之規格,如無適當之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可循, 貴院得視需要自行擇定,惟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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