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補助」、「合辦」及「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補助」、「合辦」及「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補助」、「合辦」及「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等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台八十八勞秘三字第○○三六一六二號函。二、 有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包括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辦理之採購,因此無論補助款之預算科目為何均屬之,其以「贊助」為名者亦屬補助範圍。三、 來函所稱合辦,指機關與廠商共同具名辦理活動,機關負擔部分或全部經費之情形,不以負擔經費比率為條件。以行政管理費為名者亦屬之。四、 有關本法第十二條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應檢送之相關文件,請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辦理。至監辦之內容,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指於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或驗收時,監視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正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