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期滿續約疑義
要旨
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期滿續約疑義
內容
主旨:貴所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簽訂之保全服務契約期滿續約疑義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所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農試總字第○○三九四號函。二、 來函所述保全服務契約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依原契約續約或另行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均可,請 貴所自行決定。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