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保母人員訓練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辦理保母人員訓練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辦理保母人員訓練及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府社福字第一三六二四三號函。二、 貴府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及「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補助兒童福利團體及大專院校辦理首揭訓練,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府之監督。正本:台南縣政府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