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造產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
要旨
公共造產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
內容
主旨:政府機關所屬具營利性質之公共造產,係地方自治團體利用當地特有資源從事造產增裕地方財源所開創的自治事業,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所民字第七三一四號函。正本:臺南縣歸仁鄉公所 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共造產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
主旨:政府機關所屬具營利性質之公共造產,係地方自治團體利用當地特有資源從事造產增裕地方財源所開創的自治事業,非一般公營事業或民間企業,不得參加其他機關之招標案,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所民字第七三一四號函。正本:臺南縣歸仁鄉公所 副本: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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