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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事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事宜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府請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廢止後,有關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事宜,應如何執行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台八十八內字第四一八二九號交辦案件通知單轉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府財四字第八八○三六○五二○○號函辦理。二、 查政府採購法於研擬時,有關變賣財物之部分,經徵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省市政府等相關機關結果,經建會政府採購專案小組於八十五年四月十六日第十四次委員會議討論後作成下列決議:「公有財產變賣、出租(借)之作業方式,在國有財產法、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及省市財產管理規則等相關規範中已有規定,應無另行訂定法律規範之必要。現行稽察條例有關變賣財物之作業規定,日後若經立法通過刪除,前述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範仍須就規範不足部分予以增訂。」三、 前述法令規定就土地及建築物以外其他財產之變賣規範如有不足,建請洽由該法令之主管機關修法因應。正本:台北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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