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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原停權規定不再適用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原停權規定不再適用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被機關處以停權之廠商,於本法施行後,基於法律保留及從新從優原則,原停權規定於該機關不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鼎字第○五二六-三號函。 正本:鼎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第二辦公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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