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書面密封並未規定須加蓋騎縫章
要旨
書面密封並未規定須加蓋騎縫章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書面密封 ,指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並以漿糊、膠水、膠帶、訂書針、繩索或其他類似材料封裝者],並未規定該密封須加蓋騎縫章。 貴部如有需求廠商加蓋騎縫章之必要,應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四九九六六號函。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96年05月0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已將「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列為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