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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縣政府請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技術服務費用等問題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高雄縣政府請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技術服務費用等問題

內容

主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六條內有關「新臺幣五百萬元」係指技術服務費用。另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如 貴府未訂定相關招標辦法,應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招標;至 貴府所提「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一項,依從新從優之法律適用原則,並不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一四四 O二二號函。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99年1月15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6條修正為第19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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