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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中心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高市博訓教字第一二九三號函。二、 貴中心參考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訂委託訓練補助項目,研擬委訓作業要點給予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技能養成、學徒制訓練及夜間在職進修訓練之企業、廠商、僱主、職業團體、財團或社團法人經費補助,有關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 貴中心之監督。受補助對象如非法人或團體,其以補助經費辦理採購,無本法之適用。三、 貴中心辦理採購如有本法適用疑義,建議先洽詢高雄市政府,如仍有疑義,再洽本會釋疑。正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博愛職業技能訓練中心副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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