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擬籌設「中華海外衛星電視頻道」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十八僑通訊字第OO五三六二號函。二、 租用衛星頻道部分屬於財物之承租,節目製作部分屬於勞務之委任,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得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認定為財物採購或勞務採購。首揭計畫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依計畫性質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三、 首揭計畫如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報經貴會首長核准者,得採選擇性招標。至該計畫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形,應由 貴會依計畫特性認定。四、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貴會為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應由 貴會執行本法所規定上級機關之權責。五、 本法第九十四條係強制性規定,機關辦理評選均應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其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者至少應有一人,至於其應具何種法律專長,得視採購案性質由採購機關自行決定,其中外聘專家、學者如確未能自本會公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覓得人選,依上開同條第三項規定,得另行遴選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六、 有關首揭計畫適用統包規定之疑義,依「統包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財物採購以統包辦理招標者,係指將細部設計、供應、安裝、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納入同一採購契約中辦理,首揭計畫係租用衛星頻道,並無本法有關統包規定之適用。七、 關於本案應注意事項,請參考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三九六號函所附投標須知範本、財物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等文件。正本:僑務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22條等部分條文修正,說明三末段「第十二款」修正為「第十五款」。2.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937號令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