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貿協會接受經濟部委託經營管理世貿中心,其相關採購業務如非屬本法第四條之接受補助,或本法第五條之代辦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外貿協會接受經濟部委託經營管理世貿中心,其相關採購業務如非屬本法第四條之接受補助,或本法第五條之代辦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接受 貴部委託經營管理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及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其相關採購業務如非屬本法第四條之接受補助,或本法第五條之代辦採購,不適用本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貿(八八)綜發字第○九○七○號函。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