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管理費是否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疑義
要旨
工程管理費是否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之工程管理費,如係指「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或省、市政府所定類似規定所涵蓋之費用,則因該費用並非給付得標廠商,自亦不必計入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所指「公告金額」,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府建土字第八八○○○四九二九七號函。正本:苗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