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安養機構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伙食主、副食品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安養機構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伙食主、副食品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會所屬安養機構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由「榮家榮民伙食團」辦理伙食主、副食品之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台(八八)輔貳字第一三○六三號函。二、 前揭採購若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惟若以來函所稱「榮家榮民伙食團」名義辦理前揭採購,可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