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標廠商交貨產品之生產廠商與投標時所提出之生產廠商不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要旨
標廠商交貨產品之生產廠商與投標時所提出之生產廠商不符,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貴校辦理飲水機招標案,得標廠商交貨產品之生產廠商與投標時所提出之生產廠商不符乙 節,請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有關「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之規定辦理,復請 查 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八校總○一二五四九號函。正本:國立台灣大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