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如非依法律而有「限定地區性廠商始具投標資格」之情形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如非依法律而有「限定地區性廠商始具投標資格」之情形者,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如非依法律而有「限定地區性廠商始具投標資格」之情形者,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公貳字第八八○七四五九│○○一號函 轉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八號函辦理。正本:台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副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