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並未規定得免收保證金
要旨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並未規定得免收保證金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駒馳字第五六六O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並未規定得免收保證金。 貴局以議價方式辦理財物採購,得視需要以降低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三、 貴局實際議價作業如確因國外廠商堅不同意繳交履約保證金致無法進行採購,建議移駐外機構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