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汽機車班實習器材採購案疑義
要旨
採購汽機車班實習器材採購案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函詢「採購汽機車班實習器材」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富國中總字第一五五○號函。二、 本案如經 貴校認定上架式引擎及汽車材料盒為不同標的之採購,可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辦理。三、 貴校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議先洽詢桃園縣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桃園縣立富岡國民中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