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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四十條所稱採購,指採購之程序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第四十條所稱採購,指採購之程序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所稱「採購」,係指採購之程序,代辦機關不得自行履行該採購之標的;至於「專業能力」,則宜由洽辦機關自行認定。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八八)森隊業字第一五一一號函 。二、 貴隊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建請先洽上級機關,未能解決時再洽本會。正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林業工作隊副本:行政院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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