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市環保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疑義
要旨
有關高市環保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修車廠車輛材料、附屬油脂及輪胎等採購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88高市環局修字第O二六四九七號函。二、 貴局修車廠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應按採購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各款原則認定。其損壞率小者,為避免造成呆料浪費公帑,採需要時分批購進者,如屬相同標的,且各批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有關分批之規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並有補充規定。三、 前揭分批採購,建議以前一年度屬於此一性質之採購總金額預估之,如在公告金額以上,則於預算年度開始時即報上級機關核准。正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91年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61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22條第1項「第13款」修正為「第16款」。2.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第4條」修正為「第4條第1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