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契約變更
要旨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契約變更
內容
主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涉及契約內容之變更者,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備查;惟考量機關於驗收時,亦應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該變更後之契約內容,以報請上級機關備查為宜。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中區國稅秘字第八八OO三六九一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之規定,係指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其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或契約變更後其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情形,與 貴局所詢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契約變更有別。正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