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辦理之疑義
要旨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辦理之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開標及決標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環行字第二O二O二七號函。二、 開標後經審查結果,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包括資格及規格)之廠商未滿三家,仍應續辦決標。三、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招標公告毋需另行通知各相關行業公會,惟如 貴府認通知各相關公會有益於招標資訊之公開化,自得另行通知。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如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附具「公會會員證」,則開標時毋需審查該項證明文件;至於「投標比價證明書」,非屬該認定標準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範圍,不宜訂定。正本:嘉義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