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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所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東托行字第○○八一號函。正本:新竹市立東區托兒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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