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計畫」之相關疑義
要旨
委託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計畫」之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委託辦理「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計畫」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中企(八八)秘字第六一四二號函。二、 本案之招標決標程序跨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日期,其評選、議價暨後續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異議申訴等均須依本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三、 有關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同時獲評選委員會評選為本案之一般性經營管理輔導與專案性經營管理─產業聚落輔導及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體系協調中心工作計畫正取乙節,查協調中心之工作項目包括「協助年度計畫考核及當、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甄選等事務之安排」,屬本法第三十九條專案管理性質,適用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四、 中國生產力中心如認為 貴處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循本法第六章異議申訴程序辦理。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