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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已完工之主結構體部分工程先行辦理初驗,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就已完工之主結構體部分工程先行辦理初驗,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擬就已完工之主結構體部分工程先行辦理初驗,是否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之規定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土工字第8896502051號函。二、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至於是否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是否有減損滅失之虞,請 貴公司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 貴公司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分段查驗,並就通過分段查驗之部分依契約規定支付價金。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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