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繳交保證金之疑義
要旨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繳交保證金之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不分其屬國內或國外採購,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須繳納上開押標金、保證金,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北捷發字第八八二一一三二六○○號函。二、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履約保證金額度】及第二十五條【保固保證金額度】對上開保證金額度僅有上限之規定,採購機關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衡酌訂定其額度。另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採購,因應駐在地國情或實地作業限制,且不違背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不適用本法第三十條有關押標金及保證金之規定,但應於招標文件中另定其處理方式。併請參考。正本: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