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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苗栗縣立文化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苗栗縣立文化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支付出席人員之出席、評審費用等,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栗文總字第二O二九號函。二、 貴中心辦理各項藝文活動及出版事務,其有支付費用予廠商(含自然人)者,皆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有關支付各項相關費用,中央或各級政府已訂有相關支給標準者,依其標準給付。另有關委託研究之辦理方式,併附「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供參。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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