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屬不同標的、供應地區之採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要旨
屬不同標的、供應地區之採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局擬授權各區工程處自行辦理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公路維護用車輛及機械設備汰換新購預算之採購乙節,既經 貴局認定屬不同標的、供應地區之採購,即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業八八字第一五五二六號函。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